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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员工要注意风险防范这些要点应书面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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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快报讯3月3日下午4点半,Z先生接起了“我还在仓库里。”

Z先生的老家在云南,是杭州一家KTV的员工。春节到了,轮到值班的Z先生打算年后再错峰回家,没想到因为疫情,门店暂停营业了,他只能留守在宿舍。其实这个时候,基本生活是不愁的,每到中午和晚上的饭点,公司的餐食就配送上门了。但由于闲不住,他便通过公司,报名了盒马鲜生的“共享员工”计划。

现在,Z先生每天的“战场”在货仓。跟原先的工作相比,差别还是挺大的,“在KTV,我们要与客户交流。现在我在仓库拣货,可以一天不说话”。

从2月13日成为“共享员工”至今,Z先生也有些困惑,想通过快报“民意直通车”找到答案——“‘共享员工’这么好,为什么有的同事还不愿意参加?他们宅在宿舍也可以拿到保底工资,我到底能比他们多拿多少钱?”

“共享员工”的归属感不强

没法像普通员工一样

清楚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

在百度上,“共享员工”已经成了一个词条,指疫情期间,订单暴增的零售业向暂时难以复工的企业“借”员工。

“借”走的员工,一般不会让他们分担难度较高的任务。拿盒马鲜生来说,“共享员工”在里面做的多是单工种的事情,比如分拣、打包、上架等。

“难倒是不难,但做久了有些无聊、缺乏动力。”Z先生说,“在KTV,我们每个月是底薪加提成,干得好的话一个月能拿两三千提成。现在在这边,按每小时十几块钱算,每天8小时,是比较固定的。”

Z先生做的拣货工作没有规定的工作量,来单子了就干活。几天下来,他已经摸出了货品摆放的规律,很快就能照着编码找到目标。忙的时候,他可以一天不和同事说话,与盒马的老员工至今还是“点头之交”:“因为没有那么强的归属感,也不觉得需要刻意融入这个环境,所以都是有需要了再跟对方说话。”

Z先生说,跟他在同一家盒马门店的原同事,一共有十几个,还有几人在别的门店。当初分配人手时,按照“就近原则”,根据员工居住地寻找最近的盒马门店,这也是大家愿意报名的一个原因。换句话说,如果交换的地方离家很远,比平时的公司还远,那可能就没那么容易“共享”了。

现阶段,KTV还没有批准复工,Z先生的“共享员工”生涯还在继续,但他已经想回归了:“还是想回到原来的工作吧,没有跳槽的意愿。因为作为‘共享员工’,我们无法了解盒马的待遇体系、晋升机制,说白了就是短期做兼职。”

能不能多赚到钱主要看输入企业

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意外

由原企业担责

当初,“共享员工”能破壳诞生,必定有对输入、输出企业的双向利好。

杭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一名值班负责人坦言,“共享员工”能为输出企业节省人力成本。“原本春节是酒店行业的销售旺季,所以我们30%的员工都留在杭州。疫情一来,我们没法经营了,但员工的工资还得出,这个压力就挺大的。”

那“共享员工”是怎么为输出企业节省人力成本的?

“比方说,我们这个月原本该付给A员工元基本工资,这是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,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必须给的钱。现在,通过协商,A员工还是能拿到块钱,但这笔钱是输入企业支付的,不到元时我们补个差价就行。”这样一来,酒店即使无法复工,也能减轻一部分薪资压力。

但是,员工报名的积极性并不高。

这位值班负责人说,原因主要有两点:

一是宅在宿舍和被“借”出去工作,拿到的钱不会相差太多。除非输入企业开出的薪资比原企业的约定工资高,那“共享员工”能多赚一点(比如输入企业开给“共享员工”的日薪是元,那干20天,就能拿到元,相当于多赚了元);

二是员工宿舍附近找不到合适的合作企业。有一家便利店倒是要人,但只招一两个人,大点的超市愿意批量招人,但有点远。

既然大家兴致都不高,酒店也就放弃了这个计划,因为员工在共享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作上的意外,都得由输出企业承担。万一员工不熟悉新环境,受了工伤怎么办?万一员工不小心破坏了输入企业的设备怎么办?这些都是输出企业需要担忧的。

“其实一开始有个别几个人报名,但这个合作也有门槛,要通过面试、培训、体检才行,有的还需要健康证,最后估计觉得他们没法胜任吧……”这位值班负责人说,即使是做单工种的活儿,但可能需要使用新的电子设备,比如拣货员要学会操作拣码机,这对一部分人而言就是挑战。

“共享员工”的合法性没有争议

但要注意风险防范

签三方协议应书面约定

工作内容、地点、时间

杭州一家做自由职业服务平台的企业,在“共享员工”计划出现后,开拓了新的业务——为双方企业解决矛盾。比如签订三方合同,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电子签约,保证事后可追溯,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。

这家企业的CEO说:“‘共享员工’一般都是批量借用的,因为管控会比较方便。如果企业没有加入这个计划,底下员工个人想报名,那性质就不一样了。”

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汤云周说,在实践中,“共享员工”现在主要有三种模式,大部分是像Z先生这样的,即“原用人单位”“新用工单位”及员工均参与这一合作模式,形成三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。

如果是个人报名的,这种模式即临时歇业企业的员工,与新用工单位形成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,这对原用人单位的权益有一定影响,但原用人单位不介入他们双方间的劳动用工关系。

第三种模式是借用员工,常见于企业集团间人员交流,这是基于该类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或关联关系,双方签订“员工借用协议”,临时借用的工作人员与新用工单位并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,仍与原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,这种模式只能拿到一份工资。

汤云周说:“‘共享员工’模式属于灵活用工的表现形式,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其合法性没有争议。但由于法律也没有明确定义,在实践中,要注意相应的风险防范。比如第一种模式中,由于工作场景发生变化,将导致原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产生变更,所以,三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进行书面约定。”通常在这种模式下,比较好的一种协议内容是,原用人单位承担员工的五险一金,新用工单位承担“共享”期间的实际薪资。

汤云周认为,“共享员工”这种灵活用工的工作模式,使得员工不必捆绑在一家企业中,这种模式或将成为新型劳动关系的一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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